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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未达十级残疾有望主张残疾赔偿

时间:2025-01-27 04:34:23


由司法部提出并归口的2023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正在征求意见,拟替代由“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身体权纠纷等残疾等级的确定均适用该标准,意义重大。

按现行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等级一共分十级,但是,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部分受损害当事人,虽然所受伤害达不到十级残疾等级标准,但是又确实造成了身体轻微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等情形,由于评不上伤残,无法主张残疾类赔偿项目。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部分伤者对鉴定的公正性提出质疑,甚至有部分因此引发和激化矛盾。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针对近几年司法鉴定实践中的问题,进一步优化、细化、补充了一些具体残情,对原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调整。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就是在原标准仅规定了一至十级残疾之外,增加规定了“轻微残疾”条款,规定了轻微残疾的评定原则和赔偿计算指数。

这一修改很有现实的积极意义。比如,在交通事故中或者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人手部指骨、掌骨、腕骨出现三处骨折,按现行标准鉴定,可能尚达不到最低的十级伤残,但在人们的普遍认知中,这种情况的伤已经属于比较严重了,如果还评不上伤残等级的,也就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受到伤害者无法主张残疾赔偿金,一般也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就会有人会提出质疑,甚至可能引起极端事件。

“征求意见稿”新增设的“轻微残疾”条款如果能够得到通过,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让鉴定结论与人们的普遍认知达到了某种平衡,避免二者明显失当。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轻微残疾”条款的相关规定?

一、增设“轻微伤残”的现实意义

伤残等级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如前所述,在此前,如果没有评上最轻一级的十级伤残,也就意味着伤者无法主张残疾赔偿金项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构成伤残的,一般也被认为没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也难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

增设了“轻微残疾”条款后,为确实有受伤但未达到最低级别标准的受害人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提供了依据,将会更好地维护伤者的合法权利,更公平合理。

二、适用“轻微伤残”条款的几个原则性规定

不与其他残疾等级并用。受伤人员身体任何部位已达残疾程度的,已评定伤残等级的,不论其具体等级如何,均不得再另外评定轻微残疾。

最多一处轻微残疾。同一受伤人员,如果出现多个部位损伤均符合轻微残疾标准的,不得分别评定为多处轻微伤残,而只能合并评定为一处轻微残疾。

三、构成“轻微残疾”如何赔偿?

“征求意见稿”6.4,人体致残率,人体损伤致一级残疾者,其对应的人体致残率最高,为 100%;自二级残疾至十级残疾,每降低一个等级,人体致残率递降10%;十级残疾的人体致残率为 10%;轻微残疾的人体致残率为 4%。

据此,如果“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今后即使达不到最低10级伤残,但如果符合轻微伤标准并被评定为轻微伤的,应当可以按相当于10级伤残赔偿标准的40%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轻微残疾的具体评定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6.3 有关轻微残疾的规定,受伤人员未达一至十级残疾的,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评定为轻微残疾:

a)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单条长度达4.5cm以上,或者多条累计长度达6.0cm以上;

b) 面颅骨骨折经填充修复、内固定等手术或者牵引治疗;

c) 气管切开术后;

d) 胸骨或者肩胛骨骨折经内固定术治疗;

e) 双侧胸膜增厚粘连;

f) 男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g) 肠系膜修补术后;

h) 大网膜修补或者部分切除术后;

i)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30%以上;

j) 四肢长骨、锁骨、髌骨、腕骨、跖骨或者跗骨骨折经内固定术或者外固定支架治疗;

k) 创伤性膝关节半月板或者交叉韧带撕裂伤,经修补等手术治疗;

l) 手部指骨、掌骨、腕骨三处以上骨折;

m) 足部趾骨、跖骨、跗骨三处以上骨折;

n)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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